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一审判处有罪免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判无罪,被告人向一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判处免处,并未羁押被告人,故不予赔偿。那么,是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咨询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李雯)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应该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论一审法院判决是否造成被告人的羁押,有罪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一审法院。
解答专家冯永浪:首先,对被告人是否羁押的问题是解决赔偿范围的问题,与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用赔偿范围来推导适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二者不能混淆。其次,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免处判决系有罪判决,所谓的免处只是量刑幅度,并不改变其作出的判决是有罪判决的事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论一审法院判决是否造成被告人的羁押,有罪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法院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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